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5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正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濟仁和有限公司、王耀興因109 年度勞簡字第156 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720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扣除其中工資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2,959 元(計算式:5,625 元×272000/34472 0 ×2/3 =2,95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應繳納之第二審裁 判費為2,666 元(計算式:5,625 元-2,959 元=2,6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