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75號上 訴 人 上永工程行即涂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1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