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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許珮育

  • 上訴人
    上永工程行即涂智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75號上 訴 人 上永工程行即涂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1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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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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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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