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3號
- 原告
- 秦子涵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文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茂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聯生
- 訴訟代理人
- 鄭欽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請於兩周內以書狀說明如附件所列的事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原告請說明: 1.原告已經向勞工局領取傷病給付的金額共120,079元,是否應 從請求工資補償一項中扣減?如同意扣減,金額為何? ㈡被告請說明: 1.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曾在108年2月20日通知不用再來上班,並且 於該日辦理退保,是否爭執?如果屬實,為何通知原告不用再 來上班? 2.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到目前為止,都持續在大潤發南湖店設有專 櫃,是否爭執?如果已經結束,請說明結束日期及提出證明。 3.如果南湖店已經結束設櫃,請說明除了南湖店外,108年至今 被告公司在大潤發哪些店也設有專櫃?目前仍有幾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