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89號
- 原告
- 佳元模型有限公司
- 原告
- 佳元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文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孝、陳村財、陳忠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就原告佳元模型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計算式:120,000 元+50,000元+100,000 元=2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70 元。
二、就原告佳元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
三、就原告陳榮元部分為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