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89號原 告 佳元模型有限公司 佳元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榮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孝、陳村財、陳忠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就原告佳元模型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計算式:120,000 元+50,000元+100,000 元=2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70 元。 二、就原告佳元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 三、就原告陳榮元部分為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