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9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善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于真、吳盈璇因109 年度勞簡字第9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449,8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