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善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于真、吳盈璇因109 年度勞簡字第9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449,8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