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善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于真、吳盈璇因109 年度勞簡字第97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9,8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