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0號原 告 鄒寶賢 原 告 鄒瀚鋒 原 告 鄒馨霈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莊筠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欣律師 被 告 昇昌吊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志宏 人 被 告 鄭宗昇 被 告 陳建源 被 告 正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典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5,663 元(計算式:1,347,648 元+1,486,193 元+1,941,822 元=4,775,6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