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2號原 告 謝宗慶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緯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 萬0,123 元、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損失3 萬6,985 元、車禍賠償金2 萬元、精神慰撫金2 萬元,金額共計8 萬7,108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其中工資1 萬0,123 元、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損失3 萬6,985 元,合計4 萬7,108 元(計算式:10,123元+36,985元=47,10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而此部分暫免徵收之費用為667 元(計算式:1,000 元×2/3 =66 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經相扣除後,原告所應繳納之裁判費即應為333 元(計算式:1,000 元-667 元=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