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號
- 原告
- 廖翌翔
- 被告
- 聿成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來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98,200 元(計算式:薪資差額20,000元、預告工資40,500元、資遣費121,500 元、特休未休16,200元=198,200 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經核上開項目除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外,其餘請求均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3/2 ,故此部分198,200元為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 元(計算式:原應徵收2,100 元1/3 =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700 元(計算式: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3,000 元+其餘部分7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