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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35號

請求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5號

原告
李力行
被告
元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人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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