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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買回股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潘曉玫

  • 原告
    張二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號原   告 張二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買回股權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碩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83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3 萬0,7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0,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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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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