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3號原 告 張于真 吳盈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偉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善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是以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收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鄧筱芸 附表: ┌──┬───┬─────┬──────────────┐ │編號│姓名 │請求金額 │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 │ │ │(新臺幣) │ │ ├──┼───┼─────┼──────────────┤ │1. │張于真│242,518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2,650元。 │ │ │ │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 │ │ │ │費883元(計算式:2,650元x1/3=│ │ │ │ │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2. │吳盈璇│207,381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2,210元。 │ │ │ │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 │ │ │ │費737元(計算式:2,210元x1/3=│ │ │ │ │73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