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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莊惠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3號

原告
張于真
原告
吳盈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偉修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善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是以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收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姓名 │請求金額 │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
│  │   │(新臺幣) │              │
├──┼───┼─────┼──────────────┤
│1. │張于真│242,518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2,650元。   │
│  │   │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
│  │   │     │費883元(計算式:2,650元x1/3=│
│  │   │     │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2. │吳盈璇│207,381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2,210元。   │
│  │   │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
│  │   │     │費737元(計算式:2,210元x1/3=│
│  │   │     │73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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