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3號
- 原告
- 張于真
- 原告
- 吳盈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偉修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善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是以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收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姓名 │請求金額 │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 │ │ │(新臺幣) │ │ ├──┼───┼─────┼──────────────┤ │1. │張于真│242,518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2,650元。 │ │ │ │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 │ │ │ │費883元(計算式:2,650元x1/3=│ │ │ │ │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2. │吳盈璇│207,381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2,210元。 │ │ │ │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 │ │ │ │費737元(計算式:2,210元x1/3=│ │ │ │ │73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