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1號聲 請 人 陳俊吉 相 對 人 梅花斌工程行即林學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核原告所請求之內容,係因給付薪資涉訟,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裁判費1,000元x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