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2號原 告 鑫廷織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仁 被 告 富利揚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 理 人 王麗燕 被 告 李正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