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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8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2號

原告
鑫廷織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仁
被告
富利揚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
代理人
王麗燕
被告
李正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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