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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
    吳志仁

  • 原告
    鑫廷織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利揚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王麗燕李正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2號原   告 鑫廷織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仁 被   告 富利揚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 理 人 王麗燕 被   告 李正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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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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