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支架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05號原 告 邱廣美 被 告 台灣虎鐵麵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本間正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支架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含支架費5,900元、交通費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