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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15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5號

原告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婉娟間因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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