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8號
- 原告
- 美商定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元道
- 訴訟代理人
- 呂秋𧽚律師
- 被告
- 鄭志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7,2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