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9號
- 原告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朝崇
- 訴訟代理人
- 王秋翔
- 被告
- 古士軒
- 被告
- 冠亞行建材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報酬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乃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 萬1,140 元及利息之債權額,聲請就被告古士軒於被告冠亞行建材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經被告冠亞行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古士軒已離職為由而聲明異議,原告因而提起本件確認薪資報酬債權存在之訴,是本件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 萬1,1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