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報酬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9號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告 古士軒 冠亞行建材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報酬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乃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 萬1,140 元及利息之債權額,聲請就被告古士軒於被告冠亞行建材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經被告冠亞行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古士軒已離職為由而聲明異議,原告因而提起本件確認薪資報酬債權存在之訴,是本件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 萬1,1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