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6號原 告 盧彥旭 通訊處:新北市三重區正義郵局36號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因非法解僱所生之工資及勞健保損失新臺幣(下同)7 萬5,60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 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 元×1/3 =33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