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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2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7號

原告
胡雅雯
訴訟代理人
詹傑翔律師
被告
蔬果大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
代理人
陳俊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72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 元×1/3 =333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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