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9號原 告 數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忠建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廖偉琤 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8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