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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29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9號

原告
數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忠建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告
廖偉琤
被告
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8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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