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5號
- 原告
- 洪正芬
- 訴訟代理人
- 陳昌羲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百濟仁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常
- 被告
- 王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0,160 元(含薪資262,000 元、預告工資10,000元、失業給付109,080 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109,0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然其中272,000 元(薪資262,000 元、預告工資10,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1,987 元(訴訟標的金額272,000 元原應徵收裁判費2,980 元,2,980 元×2/3 =1,98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先徵收3,413 元(5,400 -1,987 =3,413 )。另暫免徵收之1,987 元,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