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7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5號

原告
洪正芬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百濟仁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常
被告
王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0,160 元(含薪資262,000 元、預告工資10,000元、失業給付109,080 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109,0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然其中272,000 元(薪資262,000 元、預告工資10,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1,987 元(訴訟標的金額272,000 元原應徵收裁判費2,980 元,2,980 元×2/3 =1,98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先徵收3,413 元(5,400 -1,987 =3,413 )。另暫免徵收之1,987 元,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