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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85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85號

原告
洪雅慧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5,692 元(含失業給付損失9 萬7,998 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損失9 萬8,843 元、健保費損害8,8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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