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1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17號

原告
吳俊奇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律師
被告
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樹泉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同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

二、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

三、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3,133 元(含積欠工資1,356,621 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00,000元、退休金3,756,51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35,119元(計算式:52,678元×2/3 =35,1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059元(計算式:52,678元-35,119元-500 元=17,0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