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53號
- 原告
- 陳昭蓉
- 被告
- 薩摩亞商星世代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聖掌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許碩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其目的在獲取對債務人陳俊龍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059924號債權憑證所示債權之清償,是本件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