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53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53號

原告
陳昭蓉
被告
薩摩亞商星世代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聖掌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許碩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其目的在獲取對債務人陳俊龍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059924號債權憑證所示債權之清償,是本件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