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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5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55號

聲請人
王健安
相對人
日月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調解。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經查本件原告聲請調解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 元(計算式:16,000元/ 月×12月×5 年=960,000 元,即以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定之,並以僱傭關係最長以5 年計算,而依原告主張其月薪為16,000元,故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60,000 元):至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請求核與第一項請求,以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即擇以訴之聲明較高之金額即訴之聲明第一項作為本件訴訟標的,揆諸前開說明,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 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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