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呂理平
- 原告洪雅慧
- 被告達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號原 告 洪雅慧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達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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