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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號

原告
洪雅慧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達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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