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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
    呂理平

  • 原告
    洪雅慧
  • 被告
    達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號原   告 洪雅慧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達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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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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