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8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4號

原告
沈鈺婕
被告
永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錪 同上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記載「新制勞退6 %薪資全額之提撥,以及自本年(民國109 年)3 月4 日至5 月3 日留停期間勞健保加保之申報」等語,惟並未聲明請求金額,應予補正。

二、訴之聲明雖記載「精神損失賠償約新臺幣(下同)75,000元」,惟理由欄卻記載70,000元,上列金額究何所指?

三、所稱「請求給予資遣證明」,是否係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四、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訴之聲明所稱「亦或是請求給予資遣證明」,究與上開所主張之何項標的為選擇?

五、原告應補正上開訴之聲明後,依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