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4號
- 原告
- 沈鈺婕
- 被告
- 永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聰錪 同上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記載「新制勞退6 %薪資全額之提撥,以及自本年(民國109 年)3 月4 日至5 月3 日留停期間勞健保加保之申報」等語,惟並未聲明請求金額,應予補正。
二、訴之聲明雖記載「精神損失賠償約新臺幣(下同)75,000元」,惟理由欄卻記載70,000元,上列金額究何所指?
三、所稱「請求給予資遣證明」,是否係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四、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訴之聲明所稱「亦或是請求給予資遣證明」,究與上開所主張之何項標的為選擇?
五、原告應補正上開訴之聲明後,依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