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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99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9號

原告
曹䕒凌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被告
正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1,080 元(計算式:醫療費用補償2,580 元+喪葬費補償166,500 元+死亡補償1,332,000 元=1,501,0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15,94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如原告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獲准時,可暫時免繳納第二項的裁判費,但應先向本院陳報已為聲請訴訟救助。之後如聲請訴訟救助遭駁回時,即須依第二項說明繳納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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