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08號原 告 林皆助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捷流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中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許樹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