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上訴人
瑞利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興
被上訴人
高正木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04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