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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4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47號

原告
劉秋菊
原告
林麗美
原告
張晏昔
原告
賴素秋
原告
楊寶娥
被告
彩灶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虹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9 年7月16日、109 年7 月2 日、109 年7 月3 日、109 年7 月20日、109 年7 月3 日送達原告劉秋菊、林麗美、張晏昔、賴素秋、楊寶娥,有送達證書5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5至69頁、第81頁、第7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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