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47號
- 原告
- 劉秋菊
- 原告
- 林麗美
- 原告
- 張晏昔
- 原告
- 賴素秋
- 原告
- 楊寶娥
- 被告
- 彩灶食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虹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9 年7月16日、109 年7 月2 日、109 年7 月3 日、109 年7 月20日、109 年7 月3 日送達原告劉秋菊、林麗美、張晏昔、賴素秋、楊寶娥,有送達證書5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5至69頁、第81頁、第7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