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66號
- 原告
- 李祥豪
- 訴訟代理人
- 蔡晴羽律師
- 被告
- 合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玉霞
- 被告
- 何慶華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同意如有訴訟之必要,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提出之員工服務契約書第12條第4項可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