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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6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66號

原告
李祥豪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被告
合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玉霞
被告
何慶華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同意如有訴訟之必要,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提出之員工服務契約書第12條第4項可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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