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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原告
詹儒宗
訴訟代理人
盧美如律師
原告
方冠中
原告
兼訴訟代理 詹儒宗
原告
被告
新騏花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文
訴訟代理人
蘇燕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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