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 原告
- 詹儒宗
- 訴訟代理人
- 盧美如律師
- 原告
- 方冠中
- 原告
- 兼訴訟代理 詹儒宗
- 原告
- 人
- 被告
- 新騏花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新文
- 訴訟代理人
- 蘇燕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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