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93號原 告 聯信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華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姚妤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義堂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貳仟元。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幾給付其叁 佰叁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叁佰叁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叁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叁萬貳仟壹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