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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9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93號

原告
聯信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華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姚妤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義堂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貳仟元。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幾給付其叁佰叁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叁佰叁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叁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叁萬貳仟壹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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