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93號
- 原告
- 聯信寵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敏華
- 訴訟代理人
- 魏千峯律師
姚妤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義堂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貳仟元。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幾給付其叁佰叁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叁佰叁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叁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叁萬貳仟壹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