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9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信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義堂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