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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9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聯信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義堂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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