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聯信寵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義堂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9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義堂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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