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林禕虹、明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22號 原 告 林禕虹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 被 告 明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山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2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