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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42號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42號

原告
黃秀玉
被告
群新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威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52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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