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鄭瑋元即鉅億工程行、蔣懿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鄭瑋元即鉅億工程行 被 上訴人 蔣懿德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45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玖仟玖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