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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5號

抗告人
皇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瑛
訴訟代理人
杜永平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唐垣光間因109 年度勞訴字第35號確認僱傭

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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