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5號
- 抗告人
- 皇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瑛
- 訴訟代理人
- 杜永平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唐垣光間因109 年度勞訴字第35號確認僱傭
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