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5號抗 告 人 皇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瑛 訴訟代理人 杜永平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唐垣光間因109 年度勞訴字第35號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