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9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4號

上訴人
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旭剛
訴訟代理人
何治國
被上訴人
范如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9年8月24日送達予上訴人及原審之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89頁),上訴期間應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至109年9月13日即已屆滿,惟當日為星期日,應以次日即109年9月14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9年9月15日提起上訴(上訴狀記載「懇請撤銷裁定」一語,真意應視為提起上訴,惟其記載撰狀日為109年9月13日,於109年9月14日中午才交付郵局寄送,而於9月15日才到達本院),有本院收發室登記送件簿為憑(見本院卷第287頁),顯已逾期,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