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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30號

請求酌定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0號

聲請人
端木正會計師
相對人
新原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其煜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應由相對人新原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端木正會計師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經本院108年度司字第37號選認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4年1月1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務情形,兩造業已達成和解,故聲請人主張聲請人之檢查人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爰依法聲請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等語。

二、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除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外,尚須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三、經查,張健雄係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前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以檢查公司自104年1月1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務情形,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字第37號裁定准予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在案。又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檢查人工作明細在卷可證,並經相對人於109年7月3日民事陳報狀表示同意給付上開報酬,此有上開民事陳報狀、擬付支票影本1紙附卷為憑。茲本院斟酌檢查人報酬計算方式,及聲請人檢查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時間、相對人意見後,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以1萬8,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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