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許品逸
- 原告王彩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7號抗 告 人 王彩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歐美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6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5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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