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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許品逸

  • 原告
    王彩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7號抗 告 人 王彩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歐美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6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5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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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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