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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74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4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
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漢瑋
相對人
即聲請人
陳正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9 年度司字第74號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2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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