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171號被 告 晶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原告梁長棱等七人對被告晶連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又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給付之訴訟費用,故亦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另所謂法定利率,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其週年利率即為5 %。 二、經查,原告梁長棱等七人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請求項目」欄所示;經核本件請求項目,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等7 人已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又查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119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在案。依上開規定,被告應向本院繳納前開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共9,141 元(計算式:2,280 元+1,180 元+2,427 元+667 元+1,253 元+667 元+667 元=9,141 元),爰依職權確定應向被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勞動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採四捨五入) ┌───┬───┬──────────┬─────────┬────┬────┬────────┐ │ │ │ │ │ │ │ │ │ │ │ │ │ 財產權 │暫免徵收│ │ │ 編號 │ 姓名 │ 請求項目 │ 訴訟標的價額 │ 應徵 │三分之二│ 應徵裁判費 │ │ │ │ │ │ 裁判費 │後之金額│ │ │ │ │ │ │ │ │ │ ├───┼───┼──────────┼─────────┼────┼────┼────────┤ │ │ │工資13,100元 │ │ │ │ │ │ │ │資遣費102,072 元 │ │ │2,280 元│ │ │ │ │預告工資52,400元 │ │ │(3,420 │1,140 元 │ │ 1 │梁長棱│未休特休工資73,360元│ 319,532 元 │3,420元 │×2/3 =│(計算式:3,420 │ │ │ │保障年薪之一個月薪資│ │ │2,280) │-2,280=1,140)│ │ │ │78,600元 │ │ │ │ │ ├───┼───┼──────────┼─────────┼────┼────┼────────┤ │ │ │工資13,500元 │ │ │ │ │ │ │ │資遣費29,182元 │ │ │1,180元 │ │ │ │ │預告工資27,000元 │ │ │(1,770 │ 590 元 │ │ 2 │王俊容│未休特休工資14,850元│ 165,532 元 │1,770元 │×2/3 =│(計算式:1,770 │ │ │ │保障年薪之一個月薪資│ │ │1,180) │ -1,180=590) │ │ │ │81,000元 │ │ │ │ │ ├───┼───┼──────────┼─────────┼────┼────┼────────┤ │ │ │資遣費109,486元 │ │ │ │ │ │ │ │預告工資76,667元 │ │ │2,427元 │1,213元 │ │ 3 │蔡昊成│未休特休工資32,583元│ 333,736 元 │3,640元 │(3,640 │(計算式:3,640 │ │ │ │保障年薪之一個月薪資│ │ │×2/3 =│-2,427 =1,213 │ │ │ │115,000元 │ │ │2,427) │) │ ├───┼───┼──────────┼─────────┼────┼────┼────────┤ │ │ │工資5,500元 │ │ │667 元 │ │ │ 4 │葉雅惠│資遣費11,256元 │ 27,756 元 │1,000元 │(1,000 │333 元 │ │ │ │預告工資11,000元 │ │ │×2/3 =│(計算式:1,000 │ │ │ │ │ │ │667 ) │-667 =333 ) │ ├───┼───┼──────────┼─────────┼────┼────┼────────┤ │ │ │工資15,333元 │ │ │ │ │ │ │ │資遣費29,742元 │ │ │1,253元 │ │ │ 5 │李宇凡│預告工資30,667元 │ │ │(1,880 │627 元 │ │ │ │未休特休工資9,200 元│ 176,942 元 │1,880元 │×2/3 =│(計算式:1,880 │ │ │ │保障年薪之一個月薪資│ │ │1,253) │-1,253 =627 )│ │ │ │92,000元 │ │ │ │ │ ├───┼───┼──────────┼─────────┼────┼────┼────────┤ │ │ │工資13,333元 │ │ │667 元 │ │ │ 6 │康世杰│資遣費25,763元 │ 89,763 元 │1,000元 │(1,000 │333 元 │ │ │ │預告工資26,667元 │ │ │×2/3 =│(計算式:1,000 │ │ │ │未休特休工資24,000元│ │ │667 ) │-667 =333 ) │ ├───┼───┼──────────┼─────────┼────┼────┼────────┤ │ │ │工資6,500元 │ │ │667 元 │ │ │ 7 │張翔唯│資遣費11,433元 │ 30,933 元 │1,000元 │(1,000 │333 元 │ │ │ │預告工資13,000元 │ │ │×2/3 =│(計算式:1,000 │ │ │ │ │ │ │667 ) │-667 =33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