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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72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72號
原   告
龔德書
被   告
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昭
上列原告對被告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
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原告即受訴訟救助人龔德書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零捌元。

被告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114條第1 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以108 年度救字第129 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勞訴字第95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兩造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嗣後均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應繳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用│ 64,756 元│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因准予││ │ │訴訟救助而暫免負擔。 │├───────┼──────────┼────────────┤│合計 │ 64,756 元│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95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 ㈠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 ││ 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計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 即原││ 告為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自本件起訴時迄滿65歲強制退休日止││ ,已逾10年。故應以10年薪資所得核計此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 50,000「月薪」*12*10=6,000,000) 。 ││ ㈡第2 項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8 年1 月22日至31日薪資16,667││ 元,及自民國108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 利息。此項給付之薪資差額,雖然形式上有訴訟利益,惟第2 項││ 之請求通常係以第1 項請求存在為前提之前提,故訴訟利益實質││ 同一,僅以第1 項之請求為據而不併計第2 項請求部分計算訴訟││ 標的價額之總額。 ││ ㈢第3 項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9,750元之年終獎金,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 ㈣第4 項為請求被告應提撥108 年1 月22日至31日之勞工退休金1,││ 012 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 自108 年2 月1 日起至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再次月末日提撥勞││ 工退休金3,036 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 人專戶。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計為364,320 元( 即原告為民國60││ 年2 月7 日生,自本件起訴時迄滿65歲強制退休日止,已逾10年││ 。故應以10年提撥所得核計此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3,036 「每││ 月提撥」*12*10=364,320) 。 ││ ㈤綜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434,070 元(計算式:6,000 ││ ,000元+69,750元+364,320 元=6,434,070 元);第一審裁判││ 費共計為64,756元 ││二、綜上: ││ ㈠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648 元。 ││ 計算式:64,756×1%=648 ││ ㈡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64,108元 ││ 計算式:64,756-648=64,108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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