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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
    靖聖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旭日實業有限公司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債 權 人 靖聖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德鋒 債 務 人 旭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玉堂 債 務 人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昇 一、債務人旭日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叁仟陸佰陸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叁仟陸佰陸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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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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