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31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傑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偉亨 債 務 人 呂偉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