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葉志淵 債 務 人 日妍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啟榮 人 債 務 人 黃金生 債 務 人 黃渼景即陳鴻正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柚潓即陳鴻正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姞橞即陳鴻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渼景即陳鴻正之繼承人、陳柚潓即陳鴻正之繼承人、陳姞橞即陳鴻正之繼承人應於於繼承被繼承仇鴻正砟尿?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日妍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鍾啟榮、黃金生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玖仟零捌拾伍元,及日圓壹仟柒佰捌拾柒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