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17號債 權 人 捷昌國際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家寶 債 務 人 希望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