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20號債 權 人 華勝壓克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塎埒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吉野隆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訂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吉野隆田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經濟部商業司查無吉野隆田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而據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吉野隆田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